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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民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供稿: 市民卡 时间: 2014-01-11 来源: 市民卡服务中心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济源市民卡(简称“市民卡”)的有序发行和有效使用,方便市民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提升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效能,提高社会信息化应用水平,助推“智慧济源”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卡信息系统的建设,市民卡相关信息的采集、存储、应用,市民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卡,是由市政府授权发放给市民用于识别个人身份,免费享受公共服务,可在多领域办理个人相关事务并具有消费功能的智能卡。

  市民卡分为标准智能卡和手机智能卡。

  市民卡卡内信息由市民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组成。服务范围包括政府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应用,商业应用和金融应用,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行业内部一卡通应用。

  市民卡具有以下功能:

  (一)信息存储: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二)电子凭证:作为个人电子身份识别凭证,持卡人可持市民卡通过联机或脱机方式在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应用部门办理个人相关社会事务、享受公共服务;

  (三)信息查询:持卡人可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点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四)交易支付:持卡人可使用市民卡内设置的电子钱包、银行卡功能,在市民卡受理终端上通过联机或脱机的方式实现交易、结算与支付。

  (五)行业管理:智能一卡通可用于行业内部考勤、门禁、就餐、补助发放、信息查询等。

  市民卡的发放范围和应用功能扩展应当根据市民卡建设的总体规划逐步实施。市民卡服务网点建设应按照“全域济源、一体发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不再发行市民卡以外的其他政务(公共服务)类智能卡;已经发行的,优化整合到市民卡,并相应调整原有的管理体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市民卡应用部门不得拒绝市民卡在其业务系统中的应用。

  教育、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交通、文化、旅游、卫生、人口、农机、畜牧、妇联、残联、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市民卡合作银行、公交、水电气、通讯等公共事业服务部门(简称市民卡应用部门)根据市民卡系统建设和运营的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积极推动市民卡在本部门、本系统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民卡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市民卡应用的宣传、申领、发放等工作。

  市民应当按照信息采集标准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五条 市民卡适用于所有户籍登记为济源市户口的济源市民和在济源临时就业人员。

  第六条 济源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市民卡建设的规划、协调、宣传、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信息采集规划、标准和方法,协助市民卡服务公司完成市民卡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信息审核制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基础信息的准确性。

  济源市源丰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市民卡服务公司)受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委托,作为项目运营主体,综合协调各相关银行、通信运营商,共同完成搭建市民卡综合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应用系统、服务网点建设及网络体系、服务体系的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市民卡的制作、发放和后续服务工作,服务内容包括:申领、发卡、充值、挂失、补卡、换卡、冻结、解冻、注销、开通新应用等;设立客服咨询热线,负责解决市民卡业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和市民卡服务公司须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市民卡的信息安全及合法使用;在信息的采集、传输和应用环节上应当保护市民的隐私,加强风险管控。

  第七条 市民卡的技术应用和制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 市民卡使用有效期为10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在使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九条 市民卡的申领、发卡、充值、挂失、补卡、换卡、注销、开通新应用等:

  (一)申领。申领人根据规定到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领卡手续:

  1、填写济源市民卡申领登记表;

  2、交验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提供生物特征的有关信息。

  (二)发卡。市民卡服务网点负责受理并发放市民卡。

  (三)充值。持卡人到服务网点、市民卡自助圈存设备或合作银行的ATM机进行充值。

  (四)挂失、补卡。挂失分为预挂失和正式书面挂失,挂失后可申请补卡。市民卡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拔打客服电话或通过“济源之窗”登录市民卡综合服务平台申请挂失。预挂失后,持卡人应当在7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预挂失失效。

  预挂失后,持卡人如找到已挂失市民卡,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解挂手续;持卡人已办理补卡手续的,不再办理解挂手续。

  正式挂失后,市民卡服务网点应当及时为持卡人出具相关证明。

  市民卡各应用功能的挂失,根据各相关应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持卡人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涉及银行卡资金账户的相关事宜,遵照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换卡。有如下情形的,持卡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在30日内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1、市民卡有效期限届满的;

  2、市民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3、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

  4、市民卡卡面信息变更的;

  5、市民卡正式挂失后。

  市民卡存在质量问题,由市民卡服务公司负责免费更换;属于持卡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换领新卡的费用。

  (六)注销。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注销市民卡:

  1、持卡人死亡的;

  2、其他原因失去市民卡使用意义的。

  (七)开通新应用。市民卡增加新应用时,市民卡服务公司负责通知持卡人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

  第十条 发生如下情况的,市民卡被拒绝使用:

  (一)超过使用期限的;

  (二)卡面严重磨损、残缺,不能读写的;

  (三)其他不符合相关管理和应用要求的。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点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市民卡及个人密码,不得转借,由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领市民卡的公民,在首次申领市民卡标准卡时免收工本费;市民卡的补卡、换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十四条 市民卡服务公司或者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民卡发放、管理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市民卡信息的;

  (四)泄露市民卡个人隐私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并吊销市民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市民卡的;

  (二)冒领、冒用、盗用他人市民卡牟取非法利益的,或者恶意攻击、破坏市民卡应用的。

  第十六条 在市民卡业务服务的过程中,持卡人和服务网点发生争议时,由市民卡服务公司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持卡人可以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外地、外籍)可参照上述条款申请办理市民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 月 18 日起施行。

  2014年1月18日